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[2013]0324号,本所对贵所提出的以下问
外50%股权(此前公司已持有长城宽带50%)之重大资产收购,对长城宽带
2012年至2014年净利润作了担保补偿承诺:三年实际净利润分别不低于
19,732.71万元、24,101.67万元和25,170.07万元。
长城宽带2012年实际净利润18,707.51万元。但公司在大股东对长城
宽带业绩实现的情况说明里却称,由于长城宽带2012年税率由25%变为15%,
影响递延所得税费用3,251.74万元,剔除此影响后合并净利润为 21,959.25
万元,完成业绩担保数的111.28%,由此,大股东完成了对公司2012年度的
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北京长宽)原所得税税率25%,长城宽带2012年11月
12日及北京长宽于2012年12月13日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,所得税税率
由25%变为15%。由于所得税税率变动,增加2012年度递延所得税费用
理委员会令第 53 号)的规定编制,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长城宽带公